本人于2016年7月17日在梅州东汇城《烧卖哥》就餐,小票显示所有菜品小计126.8元,但合计却显示为127,并要求支付127,我询问收银员为何不退还两毛,对方不予合理解释并拒绝找零。
从合同法的角度看,商家广告标价可视为一种要约,消费者据此消费,与商家产生合同关系,商家理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,商家擅自增加消费价格,可视为违约,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,涉事商家还有消费欺诈的嫌疑。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规定,商家存在欺诈行为,就应当3倍赔偿,不足500元的,按照500元算。
以上是我的诉求,求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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