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蕉岭县上城小区业主,根据《物业法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,民主选举产生了业主委会,选举过程邀请居委会领导监督。业主委员会成立后,
向蕉岭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刻章证明和备案,但蕉岭县公安部门以蕉岭的小区没有先例为由,不肯出具刻公章证明。据我们了解,我市的梅县区、梅江区等这些县区的
住宅小区,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,公安部门都能依法出具刻章证明,蕉岭的公安部门却不能。特此向市公安局咨询如下问题:
1、为什么我市其他县区的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会后可以备案、可以刻公章,蕉岭的却不行?
2、蕉岭公安部门给我们的答复是,只能出具刻椭圆章的证明。是不是我市所有依法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都只能刻椭圆章?
蕉岭县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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